原告:颜强,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聪,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邦威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告: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庞朝华。
被告:庞朝华,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张惠兰,女,汉族,1981年2月9日生,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葛尚君,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生,户籍地浙江省。
第三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明。
原告颜强与被告张家港市邦威玻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庞朝华、被告张惠兰、被告葛尚君、第三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颜强负担。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张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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