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鸿,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某(曾用名:吕琪榕)。
被申请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锦麟)。
法定代理人:吕某,系被申请人王某某之母。
申请人颜某与被申请人吕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颜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吕某(曾用名:吕琪榕)、王某某(曾用名:王锦麟)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并提供现金260万元作担保。颜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担保方式,由担保人马力峰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马某甲名下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的担保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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