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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春云诉吴伊娜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颜春云,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丞宸,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伊娜,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
  申请人颜春云申请承认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富尔顿县高等法院家事法庭2005CV106311号吴伊娜与颜春云XX民事判决一案,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2005CV106311号民事判决自2005年10月19日生效,故向本院申请承认上述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富尔顿县高等法院家事法庭2005CV106311号XX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XX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富尔顿县高等法院家事法庭2005CV106311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颜春云负担。
  
  

审判员:侯卫清

书记员:黄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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