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晓鸣,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配清,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代超。
被告:代超,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颜晓鸣与被告上海奇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颜晓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款项1,536,44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初,被告上海奇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擅长期货投资为名,巧言引诱原告进行期货投资。通过向原告发送网页链接指导操作,诱骗原告将款项打入代超名下的被告上海奇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原告共计投资1,536,440元。而该款全部转入被告账户内,之后从公司账户频繁操作将资金转入代超个人账户,并没有进行所谓的投资理财。原告发现系欺诈交易,全部投资是无效的。
原告认为,代超及被告公司的行为系经济诈骗的刑事犯罪行为。故原告提出申请,认为本案被告法定代表人代超涉嫌犯罪,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颜晓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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