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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1、王某等与颜某3、黄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颜某1,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某,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颜某2,男,201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颜某1,系颜某2父亲,即原告颜某1。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唯乐,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3,男,195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黄某某,女,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莲,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某1、王某、颜某2与被告颜某3、黄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3日以系争房屋竣工后尚未办理大产证,暂无法进行分割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1、王某、颜某2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张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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