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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玮琛与周晨宇、黄一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颜玮琛,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晨宇,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黄一斐,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周根兴,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颜玮琛与被申请人周晨宇、黄一斐、周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颜玮琛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晨宇、黄一斐、周根兴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玮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晨宇、黄一斐、周根兴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颜玮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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