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红红,女,199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饶佯,上海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望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红红与被告上海巨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置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神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12月24日,原告颜红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红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红红负担。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刘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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