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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谷某某与陆红彬、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申请人: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红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颜某某、谷某某与被申请人陆红彬、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颜某某、谷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颜某某、谷某某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某某、谷某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上海江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96元,由申请人颜某某、谷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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