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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1与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颜1,女,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斌,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195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1与被告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雪、被告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颜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XXX室房屋二分之一的遗产。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颜某2系父女关系,被告与被继承人颜某2于200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5日,颜某2死亡。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XXX室房屋于2007年8月由颜某2购买,登记在颜某2名下。
  被告顾某某辩称,被告缺乏劳动能力,且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被告应当多分遗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颜某2(1946年8月9日出生)系父女关系,被告与被继承人颜某2于200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5日,颜某2死亡。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XXX室房屋于2007年8月由颜某2购买,登记在颜某2名下。
  被告表示,被告目前有退休金3000余元,被继承人生前有退休金3400余元,被继承人死亡前住院约1个月,死亡前约1个星期生活不能自理。
  审理中,原告要求确认继承份额。被告目前居住使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XXX室房屋,被告表示不要求取得房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户籍信息、登记结婚信息、死亡证明、房地产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XXX室房屋系被继承人颜某2的遗产,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考虑被告有退休金及被继承人生前情况,被告要求多分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考虑当事人意见及目前房屋使用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继承份额的请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颜1与被告顾某某继承,双方各得50%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颜1与被告顾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晓

书记员:周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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