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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塞博班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王焕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塞博班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培林。
  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塞博班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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