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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有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贝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饶有江,男,2003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理人:陈寿菊,系原告母亲,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何君村龙坝自然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贝成波,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负责人:许颖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饶有江诉被告贝成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饶有江因被告贝成波无法联系,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饶有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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