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饶朗饶某某,男,1985年12月7日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1207571343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县金井镇团山村铁向坡组357号长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县泉塘街道中国铁建2期23栋1201长沙县**街道**期**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朗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饶朗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饶朗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星城国际樱花苑6栋2单元2206房长沙县**街道**栋**单元**房,利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入户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台。经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735元。
2、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饶朗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星城国际樱花苑6栋l单元2801房长沙县**街道**栋**单元**房,利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入户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1台。
3、2019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饶朗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方略肖邦小区3栋2203房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利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入户盗得10300元现金,后被回家的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抓获。
2019年8月11日16时许,民警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方略肖邦小区3栋2203房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将被告人饶朗饶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物品决定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叶河龙叶某某、蒋兰熏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饶朗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朗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朗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朗饶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第3笔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饶朗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饶朗饶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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