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鲍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饶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饶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饶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