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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饶保亮)(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633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市**镇**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洛市集镇碰到同案犯周某某,饶某某身上没有钱,便向周某某借钱,周某某表示没有。因周某某从事废铁收购生意,饶某某便问周某某是否收废铁,他去弄些废铁来卖给周某某。后两人商量好收购的价格,由饶某某去偷铁。当晚11时40分左右周某某打电话给饶某某,饶某某醒便去**偷盗矿工钢。9月27日凌晨1时左右,在将矿工钢从料场移至围墙时被煤矿工作人员发现。饶某某共计搬运九根矿工钢至围墙外,经鉴定被盗九根矿工钢价值248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为本案主犯,但本案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饶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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