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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03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由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文波,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撤回起诉。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10月初至2019 年12 月初,饶某某以南城县七座桥清淤名义,将清淤中产生的废砂私自拉出去以80 元至200 元每车(后八轮工程车可装18方)不等的价钱卖给罗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廖某某等人,饶某某共获利近二万五千余元;

根据南城县发展改革委委员会文件(城发改环资字【2019】15 号)和第33次南城县政府常务会议记录摘要规定,南城七座桥清淤中产生的砂石统一归赣抚公司南城子公司销售,销售款归县政府所有。

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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