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辉春。
委托代理人梁娇妍。
被告石家庄亚太大酒店,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
法定代表人李位忠。
委托代理人焦彦飞。
委托代理人孟丽君。
原告饶辉春与被告石家庄亚太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娇妍、被告委托代理人焦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饶辉春于2003年3月20日到被告单位下属瑞祥庄酒店参加工作,担任厨师,月工资260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参加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双倍工资。2012年3月30日,因装修改造,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没有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饶春辉于2003年11月到石家庄亚太大酒店亚太瑞祥庄酒店工作,担任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又查明,石家庄亚太大酒店亚太瑞祥庄酒店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其组建单位是石家庄亚太大酒店;资金数额为非独立核算。2011年4月20日石家庄亚太大酒店亚太瑞祥庄酒店因未进行企业年检,被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主张的月工资2600元/月,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石家庄亚太大酒店亚太瑞祥庄酒店作为被告石家庄亚太酒店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石家庄亚太大酒店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没有计算依据;待其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饶春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双志
审判员 李文环
陪审员 李永华
书记员: 张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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