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1,女,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丹(系原告女儿),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饶2,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方武,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欣,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1与被告饶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董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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