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港邦利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赵荣,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晨,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和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青,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邦利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香港邦利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港邦利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7元,减半收取计10,093.50元,由原告香港邦利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俞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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