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世京与南宫市邮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世京,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瑞格,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东良,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世京诉被告南宫市邮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世京委托代理人张立毅,被告南宫市邮政局委托代理人范东良、刘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世京诉称,2012年10月19日被告下属广告部负责人梁召侠,通过其亲戚张建杰介绍与我认识,张建杰说“梁召侠现在在邮政做广告工程,你能帮忙尽量帮忙”。梁召侠与我以南宫市邮政广告部名义签订《项目借款协议》,分四次从我处借款20万元。梁召侠现已故去,其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南宫市邮政局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此,要求判令被告南宫市邮政局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项目借款协议》一份。
2、《高炮广告塔合同》一份。
3、收据两份。
4、工商银行的出款凭条两张。
5、春光纺织品门市负责人张文跃的书证一份。
6、张建杰的书面证明一份。
被告南宫市邮政局辩称,梁召侠是以个人名义与原告马世京签订合同,梁召侠虚构单位并伪造印章,虚构借款项目,伪造与好家园建材城的合同,利用合同骗取原告的财产。本案中《项目借款协议》是梁召侠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的双方是马世京和梁召侠。加盖了梁召侠虚构的“邮政广告公司”的印章。合同所留地址“南宫市三里大街福明胡同9号”系梁召侠家庭住址。梁召侠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我局自成立以来没有设置过名称为“南宫市邮政广告公司”的机构,也没有收到马世京的相关款项。我局业务往来有专门的业务账号,所有业务均通过转账办理。因此,梁召侠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与我局没任何关系,应由梁召侠本人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宫市邮政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南宫市工商局年检报告书一份。
2、南宫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3、南宫市好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梁召侠(已故)生前系南宫市邮政局广告部的负责人,梁召侠经人介绍与原告马世京相识,2012年10月19日梁召侠与原告马世京签订了《项目借款协议》,“甲方马世京、乙方梁召侠,乙方代表邮政广告公司与好家园建材城签订广告牌三个,乙方邮政广告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乙方向甲方借款20万元作为购料款”,并加盖了“南宫市邮政广告公司”的印章。
另查明,南宫市邮政局负责广告的部门是“南宫市邮政局邮政广告部”,南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注册“南宫市邮政广告公司”,好家园建材城是好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投资的一个市场,好家园建材城没有单独的印章,2012年好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好家园建材城与邮政局没有业务合作关系,没有签订《高炮广告塔合同》。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1号,被告提交的1.2.3号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马世京与梁召侠签订的《项目借款协议》甲方为马世京,乙方为梁召侠。乙方虽加盖了南宫市邮政广告公司的印章,但南宫市邮政广告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且被告南宫市邮政局没有开办该公司。《项目借款协议》所留乙方地址“南宫市三里大街福明胡同9号”系梁召侠家庭住址。梁召侠的借款行为应为个人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合同的双方是马世京和梁召侠,南宫市邮政广告公司的印章也不是被告南宫市邮政局的印章。梁召侠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是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故此,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南宫市邮政局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世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马世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春广
审判员 张志
人民陪审员 张向辉

书记员: 彭英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