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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中日与上海崇明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中日,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盛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永嘉,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中日诉被告上海崇明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中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中日负担。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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