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丹娇,女,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宋立梅,女,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宋丽军,男,满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宋丽芝,女,满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上述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极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然,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川,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善武,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富桃,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马丹娇、原告宋立梅、原告宋丽军、原告宋丽芝与被告上海极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故依法将本案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丹娇、原告宋立梅、原告宋丽军、原告宋丽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懿清
书记员:闵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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