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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济源市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芳,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街南八巷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FD755F。
法定代表人:王金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某与被告济源市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芳、梁雪静、被告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价款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网络游戏主播,账户名Jue美娘。2018年9月份,被告通过网络与原告联系称能为原告从众多平台进行宣传,扩大原告的收益和点播率。双方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了一份增加曝光度服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微视、爱奇艺等众多平台为原告推广宣传、上传视频,原告向其缴纳合同款项15000元,合同期限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没有任何收益和曝光度,构成违约。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合同价款,被告均拒不理会,故原告提起诉讼。
尚某公司辩称,1、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合同签订后,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微视、爱奇艺等平台账号,将原告录制的视频进行剪辑并上传至平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每天为原告剪辑1-3个精彩视频,但经被告多次催促拒绝提供素材;3、合同价款15000元,是原告分三次支付的,应该认定原告对被告的服务满意才继续支付,即使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也应仅针对第三个月,原告付款行为能够表示对前两个月服务的认可;4、被告没有对原告的收入作出保障,原告不能以没有达到理想的收入否认被告所做的工作。被告一共剪切了90个以上视频均已上传,平台包括:今日头条、火山短视频、西瓜视频、UC、土豆、优酷、爱奇艺、微信公众号、天天快报、腾讯视频、QQ浏览器、QQ看点、优酷、抖音、微视、微博等。
原告马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增加曝光度服务合作协议》、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三份、原、被告qq聊天记录、腾讯截图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因被告未作出收益的承诺。
被告尚某公司围绕答辩主张提供了视频9段(刻制光盘)。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有部分视频是在双方发生争议后补发的视频,并未经审核,且视频不是连续发布,不认可被告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网络游戏主播,账户名Jue美娘。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增加曝光度服务合作协议》,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协议约定内容为:乙方通过自媒体系列产品为甲方提供各个平台技术服务,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一、乙方运营的平台:信息公众号、微视、爱奇艺、土豆视频、搜狐、天天快报、腾讯新闻、今日头条、微头条、百度新闻、腾讯视频、优酷视频、一点资讯、各种浏览器。二、乙方提供的运营内容:视频的制作整理,图片的处理;每天剪辑1-3个精彩视频;平台允许下为直播间宣传;粉丝回复;根据平台要求,每天上传相应的作品;视频的制作整理,文章的排版修改,图片的处理;快速升级至顶级,获得更多的权限(等级越高,平台帮你推广力度越大);原创的维护;粉丝互动,评论回复;为直播间做宣传。三、合同款项:1、乙方在合作期间占所有运营平台50%的收益提成(最少每个月5000元),平台收益应该有明确记录,收益每月一结,每月五号前结清。合作期限:2018年9月12日—2018年12月12日。四、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权利;2、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微信、QQ等),合法资质、提供推广信息所需的物料;……5、如因乙方过错不能完成合约内容,甲方有权要求终止,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款项……五、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2、按合同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微信营销服务;3、在合作期间,如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平台信息……七、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推广技术服务,并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2、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需向守约方支付各个平台当时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了三次费用,于2018年9月15日支付5000元,10月24日支付5000元,11月21日支付5000元。被告在今日头条、火山短视频、西瓜视频、UC、土豆、优酷、爱奇艺、微信公众号、天天快报、腾讯视频、QQ浏览器、QQ看点、腾讯新闻、抖音、微视、微博等网站发布视频。原告称,被告未在搜狐、百度新闻、一点资讯等平台为原告注册账号发布视频,且被告发布的视频中有一部分系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018年12月12日)发布,最晚发布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同时发布时间不连贯。被告认为,未发布视频的平台是因为原告未提供注册账号,合同约定应由原告提供账号;合同签订后十天左右开始运营,合同日期结束后也运营十天左右,不属违约。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增加曝光度服务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实其履行了剪辑并在相关平台发布视频的义务,但不能证实其剪辑视频的数量。关于有部分平台未发布视频,原告称被告应为其注册账号,被告称应由原告自己注册账号,协议未明确约定由谁注册账号,即使应由原告注册,被告亦应有提示义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示原告在相应平台注册账号,以免除在相应平台发布视频的义务。关于一部分视频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发布,被告称合同签订后十天左右开始运营,合同结束后再运营十天左右,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告亦未提供变更履行期限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原告亦不能证实被告违约构成法定的解除条件,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分三次支付了约定的全部服务费用,且系预先支付,以及被告未全面履行义务的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服务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济源市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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