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力军,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北里38号17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丽,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力军与被申请人马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838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丽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东路XXX弄XXX号房屋。2020年6月5日杨力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丽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东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小弟
书记员:何玉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