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丽雯,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李娜,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吴江松陵镇笠泽路XXX号。
负责人卢勇。
委托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71782.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1694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9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400元。被告对事故发生过程、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非医保不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17时45分,丁国胜驾驶车牌为苏E9XXXX的小客车在本市岚皋路交通路与步行的原告马丽雯发生碰撞,致原告马丽雯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丁国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马丽雯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确认肇事车辆在事发时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
审理中,双方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1694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由法院酌情判决。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医疗费经审核确定为71782.2元、关于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辅助器具费1309元,因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结合鉴定结论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丽雯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0363.2元,扣除已垫付的人民币10000元,实付人民币22036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马丽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