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义平,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明文,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本院受理原告马义平与被告姚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条,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月2%。原告与将10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原告催讨借款。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1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在本院管辖,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皆不在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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