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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安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马云安,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县**乡**村委会**队,住勐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云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勐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月31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期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4日晚上,被告人马云安与其儿子马某某在勐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家中厨房内与他人喝酒,后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马某某拿着啤酒瓶和凳子威胁马云安,让马将沙松地交由其处理,或者给十万元人民币,不然就要殴打马云安。马云安非常生气,一时冲动就顺手拿起门后的斧头,朝马某某头顶部位敲击了一下致其重伤。被害人马某某经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8日死亡。被告人马云安于2019年4月15日18时30分许,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鉴定,死者马某某系被他人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云安使用斧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云安请他人代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张;

3、有关涉案物证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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