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亚红,女,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周文娟,女,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荣才,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申请人:夏烈钧,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亚红、周文娟诉被申请人夏荣才、夏烈钧、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荣才、夏烈钧、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07,752.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上海华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临港工业园区金亮路XXX号XXX幢、XXX幢、XXX幢、XXX幢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夏荣才、夏烈钧、上海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07,752.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上海华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临港工业园区金亮路XXX号XXX幢、XXX幢、XXX幢、XXX幢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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