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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峰与邱伟军、陆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丽,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伟军。
  被告:陆毅萍。
  原告马伟峰诉被告邱伟军、陆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马伟峰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马伟峰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伟峰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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