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传德,男,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佳,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蘖,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学林,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许仲毅,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
原告马传德与被告丁蘖、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以下简称上书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传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佳,被告丁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明、官学林,被告上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传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收回并销毁已出版的《中国泉币学社往事拾遗:照读楼泉谭》一书并不得再版发行《中国泉币学社往事拾遗:照读楼泉谭》一书;2.判令两被告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姑苏晚报》《钱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马定祥先生名誉;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已故当代中国著名钱币学家马定祥先生之子。马定祥先生系1940年成立的中国泉币学社创始人之一,曾任浙江省博物馆顾问、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员、上海市钱币学会名誉理事、《中国钱币大辞典》“元明清篇”主编,在钱币收藏、鉴定、授徒育人及藏德诸方面皆堪称钱币学界的典范,为我国的钱币研究与收藏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在海内外均享有极高的声誉。被告丁蘖在其所编著并由被告上书出版社于2016年9月出版发行的《中国泉币学社往事拾遗:照读楼泉谭》(以下简称案涉图书)一书中捏造大量虚构的事实丑化马定祥先生,并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诋毁马定祥先生为应受社会、道德谴责的反面人物,其行为贬低了马定祥先生的人格,破坏了马定祥先生的名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严重侵害了马定祥先生的名誉权,还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被告上书出版社在案涉图书编辑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应有的审核责任,未对文字涉及的人物、事实进行认真详实的核对、审查即予以印刷出版,在客观上为该书籍中的诽谤内容作了真实性保证的背书,加大了对马定祥先生名誉权的损害程度以及对原告的精神伤害。综上,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马定祥名誉权的侵权责任,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丁蘖辩称,案涉图书是一部古钱研究的学术型著作,同时也是对已故人物的回忆等,是对苏州钱币收藏历史的回顾。全书共344页,其中涉及马定祥先生的部分主要体现在“我眼中的马定祥”一文中,该文中开宗明义即明确表达了该部分对马定祥先生的介绍是本被告亲身经历、非刻意捏造虚构,文中不存在通过侮辱、诽谤方式侵犯马定祥名誉的内容。相反,在全书中本被告多次表达了对马定祥先生的敬佩。本被告的父亲丁宗琪,圈内人称“丁古钱”,是业内收藏古钱币的名家,也是中国古钱币收藏历史的见证人,本被告也因为长期受古钱币文化的影响,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才有了出书的愿望。本被告将父亲的口述形成文字,是为了还原历史,让后人对古钱的研究有更多可以参考的依据,同时本被告与原告及马定祥先生亦交集长达半生,自然有对其人其事的相应看法,本被告的口述本身即是历史的见证,除非原告方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案涉图书中对马定祥先生及对“新币十一铢”“天赞通宝”等记述均是客观真实的,是见证人对古泉文化的一种回忆,是历史的去伪存真、还历史真相的行为,不能只是因为原告方不了解事情始末就全然认定本被告在捏造事实、丑化马定祥,故本被告不存在相应的侵权行为。案涉图书的出版主要是留作纪念及赠送部分亲朋好友,自出版以来其并未导致社会公众对马定祥先生的负面评价,不存在对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名誉权受损的事实。综上,本被告认为,案涉图书的编撰出版,从主观上没有侵害马定祥先生名誉的动机、客观上也无侵害事实及造成名誉损害的后果。本被告只是在书中记述了一些马定祥先生不为人们了解的往事,不存在原告所指称的捏造大量虚构的事实丑化马定祥先生及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诋毁马定祥先生人格、破坏其名誉的行为。且马定祥先生属于钱币界的公众人物,在享受公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在名誉方面有一定限度的容忍,应当允许世人的评说。故本被告不构成对马定祥先生名誉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受到侵权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而本案中原告在尚有一哥哥的情况下,单独起诉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不适格。
上书出版社辩称,涉案书籍是由丁蘖合法授权本被告出版,丁蘖在书中所陈述的内容都有一定的证据支撑,即使有错也不属于严重错误,故本被告在受托出版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本被告同意丁蘖就书籍内容所作的答辩意见,不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书籍内容构成侵权。本被告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马定祥出生于1916年11月、退休于上海博物馆、卒于1991年3月,其系当代中国著名钱币学家、“中国钱币学社”创始人之一,曾任浙江省博物馆顾问、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员、上海市钱币学会名誉理事。原告马传德系马定祥之子,马定祥另有一子名马咏春,其在案出具《声明书》等文件两份,载明其支持马传德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同时表示此案由马传德负责处理,其不参与本案诉讼,亦不会再就本案纠纷另行起诉。
二、2016年6月6日,丁蘖作为甲方(著作权人)与作为乙方(出版者)的上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出版发行案涉图书,作者署名丁蘖,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合同另约定,图书首次出版后2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2年后,乙方重印需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2016年9月,上书出版社根据上述合同首次印刷出版了案涉图书第1版,出版号为ISBN978-7-5458-1304-3/K235,署名由丁蘖编著,印数为2045本。全书编344页、标注字数30万字,内容除“自序”“跋”及文《张寒月先生简介》《叶恭绰在苏州:“大齐通宝”和“凤池精舍”》外,另有“中国最后的收藏家”“苏州泉家风采”“钱币商写真”“泉学新论”“毋忘苦难”“前辈往事趣谈及《泉币》旧文”“异文古钱集锦”“邻国古币一督”“泉海拾贝”“尾声”“照读楼残藏古钱图片、失藏古钱拓片说明”十一章,每章下含一至十数篇不等的文。
三、在案涉图书的“自序”中,丁蘖记述:“‘照读楼泉谭’是承袭父亲丁宗琪的书斋名而为……‘泉谭’的‘谭’即‘谈’,‘泉’指‘古泉’,‘泉谭’主要是父亲生前所讲的故事,我做了一些整理,是两代人的作品”“撰写此书是将父亲丰富多彩的收藏人生做个总结”“幼时的我是遍阅中外名著、聆听祖母和父辈友人口述故事长大的。前辈的口述历史贵在真实,贵在他人(非当事人)不可替代,它是正史的一部分。……本书是‘狗尾续貂’,我试着将1925年至1966年间,中国泉币学社老一辈藏泉家的真实往事捡拾起来载入历史,这比失载要好很多。……老子哲学,‘为者常成,行者常至’的精神驱使我以‘信言不美(美言不信)’为原则撰文。胡适先生说过:‘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能说八分话。’是我写作的自律信条。本书的故事以父亲生前口述和留存拓片为凭证,并可以在《泉币》上找到依据,作为一个自由撰稿人,基于事实是写作的原则,褒贬人物则凭良心。但愿本书以史料价值据泉学一席之地,梁启超先生曾经说:‘史料者何?过去人类思想行为留下之痕迹,有纪录传留至今日者也。’这正是我写作之首推要义”。
四、在案涉图书章节“中国最后的收藏家”中的《翔鸾展翅独领风骚--罗伯昭先生和“新币十一铢”古钱的我闻我知》一文中,丁蘖记述:“‘新币十一铢’古钱初见于1935年,方子才的《古泉异品》拓本,…”“‘新币十一铢’这枚古钱的持有者是北京琉璃厂的一位古玩商名叫李庆裕,…传说李以九百巨值得之。1943年2月,戴葆庭、马定祥二人北游时,南北泉商会合,曾议此钱可定为三千元巨值,惜无藏家出手”“…至1951年,古玩业渐渐复苏,但是,已今非昔比,价格一落千丈。是年夏末秋初,李庆裕频频投书罗伯昭先生,说经营困难,愿将‘新币十一铢’让罗伯昭先生收藏。1952年秋,曾听前辈议论:1943年,马定祥先生北游时曾数度与李商洽,欲掮此币至沪,售予罗先生。但是,李庆裕哪里肯将巨值购来的珍藏,轻易脱手呢?马定祥欲插手而未成功,这说明马对此钱十分钟情。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情况大变,…此时的李庆裕明白…唯一有可能购买此钱者,仅剩罗伯昭先生一人了,于是匆匆赶来上海,罗先生一见此钱,赞不绝口。李见此状,尽言眼下困难,敬请罗先生加价,最终遂已1400元巨值成交,古玩界前辈说,它是民国以来,古钱交易中,成交价最高的古钱之一了,惜乎!时至今日,知情者没有发言,不知情者胡编乱造,混淆视听,令人啼笑皆非。”“罗伯昭先生1951年秋购得此钱后,便即着手研究,定为隋钱。亲笔手书小记,让后人看到了他的思考轨迹:‘新币十一铢一九五一年秋,李庆裕以此币来归,价一千四百万元,余考此钱面阔…耳!一九五二年四月沐园题’。”“有一点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旧时集币的一般原则是谁的古钱谁介绍,他人可以议论,但是,绝不可越俎代庖,替藏家说话,除非得到授权。1992年8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马定祥批注丁福保《历代古钱图说》一书中55页有一条批注‘曾得生坑新币十一铢,应属新莽之物,仅见,后归罗伯昭。’此说与事实不符。1952年-1953年间,马来寒舍,我亦曾听他说过此钱由李归罗。好在罗先生有小记存世,历史公案可立断矣!而我幼时所闻犹在耳边!马定祥常常虚构、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故事,例如,将父亲所得的安徽方孔當十铜元说成是从方药雨处获得,将让他做掮客的珍稀辽钱‘天赞通宝’售予孙鼎,说成己之藏品等等,类似例子尚有不少。父亲体谅他,曾多次说,他弄几个古钱赚钱糊口之不易,而古钱在我家则为小项,因此,从不计较,更不说穿。时至今日,玩古已经非谋生之手段了,为正肃社会风气,不得已秉笔直书,让正史昭世!”
在案,原告提供由马飞海、周祥、罗炯(罗伯昭之女)主编的,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罗伯昭钱币学文集》,在该书中“罗伯昭先生年表”中记述如下内容:“1943年以五千大洋从马定祥手中购‘新币十一铢’珍品”。原告认为,丁蘖在《翔鸾展翅独领风骚-罗伯昭先生和“新币十一铢”古钱的我闻我知》一文中,侮辱马定祥常常虚构、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故事,捏造马定祥曾欲掮“新币十一铢”古钱于罗伯昭而未果的谣言,宣称马定祥所称的罗伯昭以五千大洋从其手中购得“新币十一铢”与事实不符,公然丑化马定祥人格。
丁蘖则认为,《罗伯昭钱币学文集》一书中的“新币十一铢”与被告文中的“新币十一铢”所描述购得的年份不一致,原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同一个钱币,即使是同一钱币也不能证明被告陈述有误,原告本人不是该历史的亲历者,其并不一定了解当时情况;马定祥当时的职业是钱币商,其为了交易钱币不可避免地会以故事的形式去分析钱币的人文历史,被告文中的陈述并未侮辱、贬损马定祥人格及名誉。
丁蘖提供由罗炯主编、詹星及邢玉珂为副主编的《中国钱币学家罗伯昭先生诞辰105周年纪念文集》,该书收录标注为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的“罗伯昭先生题跋于钱币收藏盒上手书墨迹”,其中包含三份罗伯昭有关“新币十一铢”的记述,其一为“新币十一铢一九五一年秋,李庆裕以此币来归,价一千四百万元,余考此钱面阔…耳!一九五二年四月沐园题”。另在该书中由中国国家博物馆副研究员翦宁撰文:罗伯昭捐献“新币十一铢钱一枚置于圆形象牙置盒内”,丁蘖主张其书中相关记述即是引述自罗伯昭的上述手记,故罗伯昭以五千大洋从马定祥处购得“新币十一铢”不属实。对此原告认为,上述记述与同为罗炯编著的《罗伯昭钱币学文集》中的记述不一致,故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即使为真实也不能证明丁蘖所述马定祥在1943年欲就此钱币在李庆裕和罗伯昭之间作掮客而未成功的情况。
五、在案涉图书“中国最后的收藏家”章中的《情系辽钱》一文中,丁蘖记述:“1944年春夏之交,马定祥先生又来苏州寻觅古钱。主营近代铸币的卢仙裳,以铜价购得一小筐古钱,约十来斤重,约父亲去看,说里面有一枚‘天赞通宝’,父亲看后此钱版别奇特,问王荫嘉先生要吗?王见后没有想要的意思。父亲便断然购下,不多久,马定祥来苏州,购之,带回上海,泉友议论纷纷,马定祥请王荫嘉撰一短文,王荫嘉说此钱文中的‘通’字形似虎尾,称之为虎尾‘天赞’,不久,马定祥从父亲手中买去的这枚‘虎尾天赞通宝’为泉友觅去。1946年秋是抗战胜利以来形势较好的时候,马定祥又来觅古钱,一眼看中‘天赞通宝’,欲做掮客,回沪出售。父亲初时不同意,岂料马定祥一个月内来苏州三次,软磨硬泡,迫于无奈,终于松了口。自忖此钱在手中已经摩挲了五六年,而现时情况又与清代官场交友、赏钱景况大不一样了,识得传世品者少而又少,愿意高价相求者更少,虽然,有多位泉友相中此钱,但是,出价不高,岂能放手?毕竟它是大名誉品。处于两难之中多年的父亲,成全了马定祥的要求。马赖售钱为生,能说会道,善于揣摩买主心理,实行攻心战术,这些特长,为其他钱币商所不能,让他掮去也是一种出路,而父亲答应将这枚古钱给他拿去后,马将古钱拿在手里却又面露难色,提出几点要求:1.要求时间宽裕,半年以上;2.售出分成除本之半。对于马的要求,父亲一一答应,说既然放手交给你了,就由你定夺吧!过去社会,人多以诚信立世,古玩同行中,今天你掮我的货,明天我掮你的物是常有的事。”“马返沪后,多方收集资料,…做好功课后,方登门孙府,古今中外,海阔天空,与孙先生论钱,四五个月中,孙先生只购进些数十元中等价位的古钱,直到9月方提出将‘天赞通宝’古钱留下,与所藏辽钱和安南古钱再仔细比对,至此,马定祥吊悬了半年之久的心才得以放下,觉得售出有望了。经孙先生甄别确认为传世珍品无疑,而此时孙先生所主持的工厂经营状况亦处于良好状态,遂以600元巨值购下,同时又应马定祥要求写下了‘天赞通宝,乃马定祥君所藏,制作及背形与日人中村不折氏所藏应历完全相同。其为辽泉无疑,或谓安南仿铸,非也,五代钱传世无绣,原甚多,何独疑此泉乎?孙鼎’。由此可知孙先生之卓越见识。”“马定祥做事认真仔细,请孙先生写下这张字条,达到了买卖双方皆大欢喜的结果。这是因为,有的买家,以巨值买下古钱后,往往有他人各种不同的议论,有人说真,有人说假,结果,弄得自己拿不定主意,有时会出现退货的状况,而马定祥得此手书后,颂扬孙先生眼光好,而马定祥自己又抬升了自己,使钱币圈内兴趣大增。”。文中并附有标注为“天赞通宝”的钱币拓片图示及孙鼎手迹。
原告认为,丁蘖在该文中公然侮辱马定祥,称其“赖售钱为生,能说会道,善于揣摩买主心理,实行攻心战术,这些特长,为其他钱币商所不能”且采用移花接木的方法捏造谣言称马定祥于1946年从丁蘖父亲丁宗琪处购得“天赞通宝”并以600元出售与孙鼎后请孙鼎写下“天赞通宝,乃马定祥君所藏”等字句即马定祥卖钱币还要让买主做广告,而实际上马定祥从未从丁宗琪处购买过“天赞通宝”,包括虎尾“天赞通宝”或是一般的“天赞通宝”,没有做过掮客,马定祥于1944年直接从卢仙裳处购得“天赞通宝”珍钱,其与丁宗琪所藏完全不同,马定祥所藏“天赞通宝”即是文中孙鼎所描述的“天赞通宝”,是辽钱、真钱,该钱币至今仍由马定祥后人收藏,从未出售。
原告提供马定祥收藏的“天赞通宝”钱币照片及拓片一份。用以证明马定祥收藏的“天赞通宝”拓片与被告文中所附拓片不一致。原告另提供由浙江省博物馆所编、西泠出版社出版的《方圆乾坤-马定祥先生捐赠珍贵钱币资料展》一书中丁福保手稿一份,其主张该手稿系马定祥捐赠与浙江省博物馆,其内容“马君定祥得天赞通宝泉属余题跋因録古泉彙考以遗之…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日丁福保”,原告用以证明马定祥是在民国三十三年即1944年获“天赞通宝”钱币。
丁蘖认为,原告提供的“天赞通宝”拓片,其钱币背面模糊看不见内容,被告文中所附也是钱币的拓片,在两者均无原始钱币对照情况下不能证明介绍的是同一钱币,且“天赞通宝”钱币存世较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谓马定祥收藏的“天赞通宝”即是被告《情系辽钱》一文中提及的“天赞通宝”钱币。被告上述文章中的记述均属实,马定祥在解放前确是钱币商,与前述孙鼎的手迹印证可以证明马定祥将其作为掮客参与买卖的“天赞通宝”作为己之所藏,而关于马定祥擅于揣摩买主心理等描述是作为钱币商应有的技能,是对马定祥特长的描述、表扬而非贬损。丁蘖提供上海书店出版的《泉币》杂志第一期至第三十二期合订本中王荫嘉撰写《昂天天赞之出现》一文,文中有记述“里中如丁氏卢氏,素精机币,兼治古泉,時相过从,助予收集。一日丁氏相告,卢氏以铜价得钱一巨贯,中有天赞,定价匪昂,欲往购之。予笑颔焉,以为卢氏而得天赞,安有轻售之理。后视其钱,不出所料,与向见者迥殊,传世毫无绿锈,恝然置之。次日(正月初六)马君来苏,如价易去,予终不复一顾。逮其返沪,曾不数日,友人函问纷纷,何以近水楼台,放欲此钱。蓋岑寂之古泉界中,至是而空谷足音,跫然以喜,不禁譁传于一时也。予豈狃於成见,轻慢疏略,以致於是歟。抑马君天缘凑合,物各有主歟。曩日天赞既有虎尾之称,(图见本誌第十期沐园所藏)今兹品也,通尾不翘,天字离郭接轮,高高在上,无以名之,名曰昂天。昂天与虎尾相配,而今而后,阿宝机钱,不亦增一品乎。马君再度蒞吴,出其拓本,徵予一言。予輒見獵心喜,为之疏其涯略,以质於诸同人焉。甲申清明”。丁蘖认为王荫嘉的上述文章内容证明了马定祥是在苏州购得“天赞通宝”,与被告在案涉文章中的记述一致。对此原告则认为,丁蘖在案涉文章中称在1944年丁宗琪从卢仙裳处购得“天赞通宝”,后再被马定祥购去,但《昂天天赞之出现》一文中并无丁宗琪从卢仙裳处购“天赞通宝”的描述。被告将文中认定马定祥是投机取巧之人,对马定祥的人格进行了侮辱。
六、在案涉图书章节“钱币商写真”中的《我眼中的马定祥》一文中,丁蘖记述:“马定祥先生是我国泉币界最后几位‘爱泉如命’、热爱泉学、终身不倦的前辈之一,他和父亲丁宗琪先生自1938年起相识相交,一直到1991年离世,历时于半个世纪以上。我本人与他也断续交往达40年之久,现以亲历、亲见的事实向读者作一点介绍。第一次见到马定祥先生是1951年8月底…”“1960年,我考上江苏省苏州高级中学,父亲奖励我去上海玩了一个星期…一天晚上,他对我说,明天要早点出门,先去马定祥寓所,再去龙华。我俩一早到达重庆中路,马还没起床,马定祥之前给人的印象是油头粉面,衣着光鲜,走在街上比一般人都要神气,这次,从他寓所出来,我陷入了沉思之中,怎么?他只住在一间大约十来平方米的小屋之内?与罗(罗伯昭)宅相比,真天壤之别啊!幼小的我,恍然大悟,收藏家和钱币商两者反差太大。古钱毕竟只是一种玩物,哪个稀少、珍贵,哪个价值如何?在古钱圈内,是有一个互动的市场,不过,由收藏家主宰,并非钱币商主导,这个市场是少数人的市场,与大众无关。马定祥生存状态的不容易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第二,马定祥的‘扬’与苏州人的‘隐’,亦反差太大。…古钱收藏也是两种文化,大收藏家藏得巨大的物质和文化财富却从不张扬,总觉得平平常常,一无所有、卖空买空的钱币商却极尽张‘扬’之能事,宣传自己,意在揽生意。比较收藏家与钱币商对古物之爱,相互表述是完全不同的,收藏家对古钱的爱是看到它的历史地位、文化知识,经过考证补史为乐;而钱币商往往把古钱吹得高,夸大其经济价值,而对古钱内在的文化含量,了解甚少。”“1981年,马定祥退休后,几次三番要求商借父亲旧藏‘招纳信宝’银钱,此钱存世极罕,过去,戴葆庭先生有‘招纳信宝’铜钱一枚,瞩目泉界。而父亲有一枚是银钱,极其珍贵是他一生最心爱之物,秘藏已久,一次,无意中被马定祥见到,商借不还”“马定祥先生有些钱文,尚应以‘一分为二’的态度去看待,比如,1984年在《香港钱币研究会》上发表的《安徽方孔版别记》一文,所述不实。安徽方孔铜币约26枚,全部出自父亲之手。马定祥先后购去五六枚,其他分散各泉友,…马定祥在这篇文章中又提及平玉麟和杨成麒二人往事,亦不合事实…杨成麒对平的制假行为可能略有所知,不过,并没有参与。说两人合伙,不合事实,若果真如此的话,杨亦早被侦查,泉币学社也早将其除名了!杨成麒与马定祥年轻时就在一起,杨身后不应背负此恶名,作为知情者的我应该站出来说一句公道话,以澄清泉史”“马将钱币单纯作为商品,乏人文之义”“近些年来的马定祥泉币拍卖场,皆今人近年收进,冠以‘马定祥’名义而已,有人告诉我,拍卖行将吴筹中先生的纸币,生前所做记号刮去,说成是马定祥的,而字迹还隐约可辨,这样做有什么意义呢?古钱、纸币或其他泉币藏品,皆是由购买者自行决定的,泉友不会因是马定祥的藏品而高看三分。马定祥生前哪里有这么个财力买进这么多东西?再说逝世20多年了,还在做生意?他生前若真藏有珍钱,又为什么不与资料一起捐赠浙江省博物馆?而仅仅送出资料?有价值的钱币不送博物馆却在以马定祥名义图利,这些事情让泉友疑问丛生,所谓热闹的‘马定祥钱币专场拍卖’其实是少数人的操弄和炒作,与文化无关。当大收藏家在中国消失后,马定祥希望自己取而代之。不过,马定祥的一生,除了玩几个钱币外,不会做其他事情,他从来没有过重大的经济活动,只是一个普通人。他的眼光和水平终究有限,出发点往往只着眼于自身。”。
另在案涉图书“大陆民间收藏的最后余韵白衣居士·照读楼主丁宗琪先生年谱”一节中,丁蘖记述:1981年…马定祥商借“招纳信宝”银钱未能归还。
原告认为,丁蘖在《我眼中的马定祥》一文中虽称与马定祥断续交往40年之久并以亲历、亲见的事实向读者作介绍,但其文中所写不仅与事实不符且公然丑化、侮辱马定祥人格并借此抬高自己,其文中侮辱马定祥“给人的印象是油头粉面”“马定祥的‘扬’与苏州人的‘隐’,亦反差很大”“一无所有、卖空买空的钱币商却极尽张‘扬’之能事,宣传自己,意在揽生意”“马将钱币单纯作为商品,乏人文之义”“大收藏家在中国消失后,马定祥希望自己取而代之。不过,马定祥的一生,除了玩几个钱币外,不会做其他事情,他从来没有过重大的经济活动,只是一个普通人。他的眼光和水平终究有限,出发点往往只着眼于自身”,同时还称“马定祥生前哪里有这么个财力买进这么多东西?再说逝世20多年了,还在做生意?他生前若真藏有珍钱,又为什么不与资料一起捐赠浙江省博物馆?而仅仅送出资料?有价值的钱币不送博物馆却在以马定祥名义图利”,而实际情况是马定祥生前多次向有关文博单位捐赠了珍贵钱币。丁蘖在文中及在《丁宗琪先生年谱》中还无中生有捏造谎言称马定祥于1981年商借其父亲旧藏的“招纳信宝”银钱而不还,破坏马定祥名誉,并捏造谣言称马定祥1984年在《香港钱币研究会会刊》上发表的《安徽方孔版别记》一文所述不实、安徽方孔钱币约26枚全部出自丁宗琪之手。
原告提供由浙江省博物馆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马定祥百年诞辰纪念集》,其中收录的报刊文献、照片介绍等记述如下:马定祥于1984年左右分别向南京市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和洪秀全文物陈列馆捐赠了一批太平天国时期的钱币;于1990年向浙江省博物馆捐献钱币,为此浙江省博物馆于当年5月22日至6月4日举办了“马定祥先生捐献钱币文物展览”;1991年9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在杭州举行“表彰马定祥捐献珍贵钱币资料暨马定祥中国钱币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原告用以证明丁蘖罔顾上述事实,恶意诋毁马定祥。
丁蘖则认为,其在文章中陈述不存在虚构和捏造,其中有关“招纳信宝”商借不还之事是父亲口述、本人亲历,主客观上无贬低马定祥之故意;“油头粉面”虽不是褒义词但亦无侮辱之意,“一无所有…极尽张扬之能事”等陈述是指钱币商而非特指马定祥,“将钱币单纯作为商品,乏人文之义”等描述则是与大收藏家罗伯昭对比后对马定祥的主观认识,总体观点是如果没有实业支撑不能算是真正的收藏家,并没有贬低马定祥人格的主观故意,且将马定祥与罗伯昭作对比,本身也是对马定祥在钱币界地位的认可。对原告提供的《马定祥百年诞辰纪念集》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被告只是说马定祥未捐献珍贵钱币以及他人以马定祥名义拍卖钱币,后者并非指称马定祥本人。
七、在案涉图书章节“泉海拾贝”中,丁蘖收录名为《‘安徽方孔版式记’之疑》一文,并标注为马定祥所撰文。在该文的主文中马定祥记述:在三十年代,上海币商平玉麟在苏州收一安徽方孔当十铜元,自诩为发现该奇币之第一人,但马定祥得北方钱王方药雨告,其在民国十年左右即购得此币,比平玉麟早获,方并以1928年所著《言钱别录》中《中国古钱歌》为证,其近末一句为“铜币方孔皖样式”,后陈仁涛有此币,殆即方氏旧藏,以今语谓之,则方乃冠军、平为亚军。后马定祥从他人处转得一枚该币,若干年后又在苏州得到一枚,前后一新一旧,经研究发现后者属头版、前者属第二版,原因在于二版一处背面边缘有明显的裂痕,系版模不同所致。至今六十年来,马定祥所看到的该币大都是二版,仅有其手上一枚是头版。目前尚未获知有人比马定祥更早认识到此币有两版,大概是因为能够得到两版作对比很难,但因未做过全方位的调查,故亦尚不能成为定论。至于出现此币之时,曾有传说此币乃平玉麟臆造,对此马定祥曾问过平玉麟的合伙人杨成麒,杨发誓说从未与平玉麟造过此币。马定祥认为,此币可能系苏省代安徽所铸试样,由于费工时等原因最后没有流通使用,本来铸造的就不多,流出至民间的就更少了。在该文末,丁蘖标注其“原载1984年《香港钱币研究会会刊》第四期”。另在该文下,丁蘖批注:“众所周知,既是试样,铸额甚少,不可能有头、二版之分,只是自己有一旧品,欲售高价而造此故事。平玉麟从未来过苏州,独占市场是钱币商的一贯做法,编造一些离奇故事、恫吓他人,贬低同行杨成麒,过去杨只是对平造假略有知情,本人并未参与造假售假活动。…此币存世26枚全出于先父丁宗琪先生之手,马定祥先后要去5-6枚”。
在案原告提供1989年五月出版的《香港钱币研究会会刊》第四期,其上登载由马定祥撰写的《安徽方孔铜元版识记》一文,该文内容与丁蘖收录的前述《‘安徽方孔版式记’之疑》一文内容相同。原告认为,丁蘖在收录此文时,故意将标题予以了篡改并在文后以批注的方式否定历史事实,污蔑马定祥、恶意攻击其“编造离奇故事”“恫吓他人”“贬低同行”等。同时丁蘖将马定祥原文出处亦错误标注为1984年的《香港钱币研究会会刊》,而上书出版社未审核勘误,未履行应尽义务。对此,丁蘖认为,出处标注错误属于校对有误;收录的文章标题内容内打了引号的部分是对马定祥原文标题的大意描述,收录文章标题本身内容不构成侵权;被告的批注内容对钱币商的做法进行了客观陈述,并没有污蔑、攻击马定祥,亦不构成名誉侵权。上书出版社则认为,出版社编辑过程中对于文章出处的审查有疏忽属正常,不能证明其未尽到法定义务。
另在案涉图书收录的前述《‘安徽方孔版式记’之疑》一文前,另有丁蘖撰写的《独乐不如众乐—安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发现及流传始末》一文,大致内容为:1939年秋丁宗琪在苏州玄妙观一摆地摊的金姓老人处以一枚一元的高价购得26枚安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当时该老人尚留约一半该铜元未售并应允为丁宗琪留着,不会轻易售予他人。解放初丁宗琪意欲再购时已找不到该老人,以后苏州再也没有发现过安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很可能是金老去世后这些铜元被人当做废品销毁了。50年代初无锡泉友张筱弇先生从马定祥处购得一枚,后来到苏州才知道是马定祥不久前才从丁宗琪处获得后转让。苏州沈子芳因与丁宗琪常来往故获得更早,但外人概不知情,其至今仍保留在沈子芳后人处。1964年原中国泉币学社评议员蒋伯壎从丁宗琪处以3元之价购得一枚,引起泉界对该铜元的注意,后索要者渐多,马定祥又来求得数枚。1985年11月上海博物馆举办中日历代货币展,安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获一致看好。不久上海周立强从丁宗琪处先后要得两枚,至90年代初此币已被誉为铜元小十珍之一,但此时丁宗琪手中26枚此铜元竟已全部散完。某次因老友所托,丁宗琪欲以人民币7000元向周立强购回一枚而未得。至90年代中期,该币已誉为铜元十大珍,身价从1万元上升至10万元。1996年丁蘖在香港钱币研究会会长寄来的一套会刊上看到马定祥的文章中介绍安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后告知丁宗琪,丁宗琪坦然认为:虽然此币现今价格高昂,但独乐不如众乐,没有什么后悔,现时铜币身价大增,若是个人奇货囤积,虽然可以卖个好价钱,但未必有今天大家高兴的局面;真爱此币者,不论价格涨落都不会卖出,价格对于收藏家而言不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旧时古董商介绍古董时常隐去真正的藏家,抬个名人出来是为了容易脱手,马定祥介绍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为方药雨旧藏不足为怪。该文最后丁蘖写到:安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的发现和流传是人间之爱的结晶,其成为大名誉品可以说是丁宗琪的收藏,蒋伯壎的眼光,马定祥的推广,三者的完美组合,才演奏了一出收藏史上为泉友们津津乐道的趣事。同时纪念这三位爱古一生、相伴一生的泉界先辈—原中国泉币学社社员是很有意义的,他们崇敬中国的传统文化,终身不倦怠的学习精神和互尊互爱的美德永远值得我们后人学习。
八、在案涉图书尾部的“跋”中,丁蘖写到:“我是这段历史亲历者,谱写真史是我的责任”“以自由之身,畅所欲言是我的一贯主张。本书纯以个人视角书写苏州民国时期的泉界往事,而这段历史由亲历、亲闻者实记,自忖有补史之功!‘人间留得真史在,后人可凭慰先灵’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九、原告提供的前述由浙江省博物馆所编、西泠出版社出版的《方圆乾坤-马定祥先生捐赠珍贵钱币资料展》一书中记述:马定祥“1939年举家避难,迁居上海太平桥承庆里1号。随张季量钻研泉学。开始在上海经营钱币业”“1943年从北京李庆裕处获‘新币十一铢’孤品,后以五千大洋归罗伯昭。”“为钱币商的马定祥走南闯北,倾力收集钱币藏品…。1945年,他开设祥和泉币社,扩展钱币商业经营,以泉会友。宾客盈门。1956年公私合营,祥和泉币社被并入新龙古玩商店…”。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当死者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但因死者本人已不能亲历辩驳、示证,其近亲属的维权必然受局限,故在对死者生前的言行及道德品质进行公开的负面评述,必须要有相应详实及权威可信的事实依据予以充分佐证。
本案中,一、就《情系辽钱》一文的争议。在该文中,丁蘖称马定祥于1943年从其父亲丁宗琪处购得原由卢仙裳所持的一枚虎尾“天赞通宝”钱币,1946年又作为掮客将丁宗琪另一枚“天赞通宝”钱币售予孙鼎并应马定祥要求写下此币为马定祥所藏。对此丁蘖以孙鼎手迹及王荫嘉撰写的《昂天天赞之出现》一文内容佐证,但孙鼎手迹内容仅反映其所描述的“天赞通宝”为马定祥所藏,而《昂天天赞之出现》一文记述的则是马定祥“来苏”从卢仙裳处“如价易去”一枚“天赞通宝”,故丁蘖在《情系辽钱》一文中记述的两枚“天赞通宝”买卖情况并无相应事实依据,且其称“马定祥得此手书后,颂扬孙先生眼光好,而马定祥自己又抬升了自己,使钱币圈内兴趣大增”,有贬低马定祥之意。
二、有关《‘安徽方孔版式记’之疑》一文的争议。马定祥撰写的《安徽方孔版式记》系发表于1989年5月出版的《香港钱币研究会会刊》,丁蘖标注的原文出处有误,同时丁蘖在原文转载并标注原作者的情况下又将文章标题添加“之疑”二字,应属故意。丁蘖在该文之前收录其撰写的《独乐不如众乐》一文,在《独乐不如众乐》一文及在对马定祥《安徽方孔版式记》进行批注时,丁蘖均称存世的安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26枚都是出自其父亲之手并否认马定祥原文中的相关记述,但丁蘖对其说法并未提供相应依据,其并在此基础上称“独占市场是钱币商的一贯做法,编造一些离奇故事、恫吓他人,贬低同行杨成麒…”,明显是指向马定祥,相关言辞贬低马定祥、抬升其父亲的形象,足以对马定祥的人格和名誉造成贬损。
三、就《翔鸾展翅独领风骚--罗伯昭先生和“新币十一铢”古钱的我闻我知》一文的争议。丁蘖所提供的罗伯昭有关“新币十一铢”的记述为“一九五一年秋,李庆裕以此币来归…”,“归”字有归回、归还之意亦有归附、归属之意,但并无售卖之意,且以丁蘖所推崇的罗伯昭之品行,此处的“归”字解释为归附、归属似不妥当,故仅凭罗伯昭上述相关记述并不能否定原告所主张的罗伯昭于1943年以五千大洋从马定祥处购得“新币十一铢”的事实。丁蘖以尚有待考证的事实引出“马定祥常常虚构、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故事”,包括“将父亲所得的安徽方孔當十铜元说成是从方药雨处获得”“将让他做掮客的珍稀辽钱‘天赞通宝’售予孙鼎,说成是已之藏品等等”,对马定祥进行负面评价,同时还以“时至今日,知情者没有发言,不知情者胡编乱造,混淆视听,令人啼笑皆非。”“父亲体谅他,曾多次说,他弄几个古钱赚钱糊口之不易,而古钱在我家则为小项,因此,从不计较,更不说穿”等言辞提升已方形象,其行为亦足以对马定祥的人格和名誉造成贬损。
四、就《我眼中的马定祥》一文的争议。其一,在该文中以及案涉图书的《丁宗琪年谱》中,丁蘖指称马定祥向其父亲丁宗琪商借“招纳信宝”银钱未能归还,对此丁蘖并未提供任何依据,故可认定属对马定祥的诽谤。其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马定祥生前曾向浙江省博物馆及南京市相关历史博物馆捐赠过数批钱币及钱币资料文物,但丁蘖在《我眼中的马定祥》一文中却称马定祥“他生前若真藏有珍钱,又为什么不与资料一起捐赠浙江省博物馆?而仅仅送出资料”,与事实不符。其三,丁蘖在该文中称“一无所有、卖空买空的钱币商却极尽张‘扬’之能事,宣传自己,意在揽生意”“马将钱币单纯作为商品,乏人文之义”“当大收藏家在中国消失后,马定祥希望自己取而代之。不过,马定祥的一生,除了玩几个钱币外,不会做其他事情,他从来没有过重大的经济活动,只是一个普通人。他的眼光和水平终究有限,出发点往往只着眼于自身”,属贬低马定祥的言辞。其四,该文中丁蘖在提及安徽方孔光绪元宝当十铜元收藏买卖情况时,否认马定祥在《安徽方孔版别记》中的相关记述,缺乏依据。同时马定祥在《安徽方孔版别记》一文中仅称有传说此币乃平玉麟臆造,对此曾问过平玉麟的合伙人杨成麒,杨发誓说从未与平玉麟造过此币,并没有称杨成麒与平玉麟合伙造过该枚钱币的假币,而丁蘖在《我眼中的马定祥》一文中却称马定祥“说二人合伙”并影射与杨成麒年轻时就在一起的马定祥却让杨成麒身后背负恶名,其言辞亦足以贬低马定祥人格和名誉。
本院认为,马定祥享年74岁余,根据在案相关资料,其在30余岁之前是从事钱币商职业,但在建国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其职业转化并逐步成为我国钱币收藏、研究领域的专家及历史文化名人,其正面形象得到钱币界及社会公众的肯定并延续至今,对此丁蘖在案涉图书的部分文章内容中也有相应记述,故在对涉及马定祥言行的相应历史事实予以否定并对其做负面评价时,必须要有权威、可靠并能得到多点印证的依据。综观案涉图书的相应章节内容,被告丁蘖仅凭其所谓的亲历及包括其父亲丁宗琪在内的前辈口述、其亲闻,即宣称在案涉图书中所述的涉及马定祥的内容均是真实情况、都是真史,并在此基础上对马定祥相关言行和品德作出负面评价,但在案其并无充分的依据对此予以证明,虽然部分内容也参考了相关史料却仅是似是而非地反映其陈述的部分情况,并不足以印证。且丁蘖在案涉图书的“自序”“跋”中多次称其记述才是真正的历史,并自称以“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基于事实是写作的原则,褒贬人物则凭良心”“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能说八分话”为撰文原则,足以对读者产生误导,从而造成马定祥社会评价的降低。据此可以认定丁蘖撰写案涉图书相关内容并委托出版发行的行为,已侵害了马定祥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构成对其名誉权侵权责任。被告上书出版社在编辑出版案涉图书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应知晓马定祥为钱币界历史文化名人的情况下,却未能就案涉图书涉及马定祥负面评价的相关记述向丁蘖提出求证即公开出版发行案涉图书,故对其所造成的马定祥人格尊严及名誉受损后果,上书出版社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名誉权侵权责任。两被告具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范围等,本院则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丁蘖、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对马定祥名誉权的侵害,收回尚未销售的《中国泉币学社往事拾遗:照读楼泉谭》一书,如需再次印刷出版需经本院审核;
二、丁蘖、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各自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姑苏晚报》《钱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马定祥名誉(书面致歉内容均需事先经本院审核);
三、丁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传德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驳回马传德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马传德已预缴1,150元),由马传德负担250元,丁蘖负担200元,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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