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利芳,女,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联辉,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彪,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第三人:李雨晴,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徐家镇圳上村圳上组34号1户。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利芳诉被告熊彪、第三人李雨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4月14日,原告马利芳因与被告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利芳撤回对被告熊彪及第三人李雨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马利芳负担(已付)。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张曼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