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勇,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军,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马勇与被告王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马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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