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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南钧与上海宇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王菊英,女,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弄XXX号。
  原告:马南钧,男,200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唐晓雯,女,1982年6月26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弄XXX号,系原告马南钧母亲。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宇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国,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200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嘉定区裕民南路XXX号XXX层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9954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申请人王菊英、马南钧名下位于嘉定区裕民南路XXX号XXX层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宇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200元。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申请解除对被告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及解除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王菊英、马南钧名下位于嘉定区裕民南路XXX号XXX层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宇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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