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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卫某与魏东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智红,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珉,上海振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飞,上海振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泰姬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卫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泰优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卫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卫某与被告魏东某,第三人上海泰姬镇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泰优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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