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军,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以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计8,16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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