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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哈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肖兆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哈木,男,1967年7月4日生,东乡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委托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兆权,男,199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常胜。
  委托代理人宋扬,男。
  原告马哈木与被告肖兆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哈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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