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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曹某某
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跃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曹某某因盖房于2014年8月2日向我借款6万元,有借条为证。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
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1、被告在2014年8月2日所出具的证明是在胁迫情况下所为,该证明无效;2、原告夫妻根本未将6万现金交付被告,借款之说不成立,更没有借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所谓胁迫,即威胁强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但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采用了胁迫的手段及内容等,仅以离婚协议中马某某与曹某某填写了“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务”来证明该借款证明是受胁迫所写,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被告曹某某称6万元款未实际交付,亦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600元利息,因借款时未约定,故不予支持。
被告所借原告款,发生于被告与原告女儿马某某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应予偿还借款的一半即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曹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所谓胁迫,即威胁强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但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采用了胁迫的手段及内容等,仅以离婚协议中马某某与曹某某填写了“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务”来证明该借款证明是受胁迫所写,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被告曹某某称6万元款未实际交付,亦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600元利息,因借款时未约定,故不予支持。
被告所借原告款,发生于被告与原告女儿马某某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应予偿还借款的一半即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曹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29元。

审判长:李翠平

书记员: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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