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与杨某某、许春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
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许春某

原告马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被告许春某,农民。
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某、许春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委托代理人邢继祥、被告许春某到庭,原告马某、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因对原告马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于2014年2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邢继祥到庭,原告马某,被告杨某某、许春某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对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证据1、2与被告许春某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在二被告工地处做工,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被告许春某没有提交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杨某某的证据,故其工程转包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二被告均对原告承担责任。原告证据3、4、5被告许春某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证据6,结合原告与医院的距离,本院酌定500元。二被告未出庭对原告马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对该鉴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马某在被告杨某某、许春某承包的昌黎县城东西王庄北侧葛条港乡的工地做工。2013年4月11日,原告马某在劳务中,被钢筋扎伤右眼。随即,原告马某到昌黎县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当日转入唐山市眼科医院治疗。原告马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2013年4月22日原告马某出院,共计住院11天。原告马某支付住院费用5789.18元、门诊费用1197.3元。
2013年12月27日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马某的伤情出具了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086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为马某外伤致右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经手术治疗及恢复,现伤情稳定,复查双眼视力,右眼矫正视力达0.7+,左眼1.0。鉴定意见为马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马某为此支付检查费194元,伤残等级鉴定费800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此次事故造成鲁尚恩的经济损失为:
1、医疗费6986.4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11天×50元/天);
3、误工费8995.84元(2013年4月11日至12月27日×35.14/天);
4、护理费386.54元(11天×35.14/天);
5、残疾赔偿金16162元(8081元/年×20年×10%);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7、交通费500元;
8、残疾评定费994元。
以上合计39574.86元。被告许春某已给付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许春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杨某某,原告马某在该工地施工中受伤,则被告许春某、杨某某共同对原告马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请求。被告许春某已给付5000元,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春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34574.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被告许春某、杨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许春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杨某某,原告马某在该工地施工中受伤,则被告许春某、杨某某共同对原告马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请求。被告许春某已给付5000元,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春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34574.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被告许春某、杨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审判员:赵守勤
审判员:佟德龙

书记员:常安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