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天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易萌,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闵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被告: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马天贇与被告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闵某分公司、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马天贇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贇撤诉。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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