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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贇与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闵某分公司、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天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易萌,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闵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被告: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马天贇与被告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闵某分公司、上海天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马天贇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贇撤诉。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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