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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妮莹与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秦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妮莹,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秦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琼,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马妮莹与被告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胡子公司)、秦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妮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懿,被告白胡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妮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白胡子公司签订的《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旗舰店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判令白胡子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秦进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告和白胡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人民币35万元,占股份收益比例25%。原告无需承担后续出资,如系争店铺开业六个月后未能实现盈利,原告可选择在开业后第7个自然月内提出按照投资本金退出合作,白胡子公司在收到原告申请后一个月内处理退股和安排支付原告投资本金的处理。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和2018年1月4日向白胡子公司支付了货款人民币50000元和300000元。但是。白胡子公司收到原告全部投资本金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申请相关独立分公司执照、财务未独立核算、经营情况及财务未及时向原告公开,且系争店铺开业六个月未能实现盈利。原告从2018年6月开始与被告秦进联系返还投资本金事宜,但是两被告均未予以返还。白胡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被告一唯一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白胡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确定是否归还过投资款。
  被告秦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白胡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出资人民币35万元,占股份收益比例25%。原告无需承担后续出资,如系争店铺开业六个月后未能实现盈利,原告可选择在开业后第7个自然月内提出按照投资本金退出合作,白胡子公司在收到原告申请后一个月内处理退股和安排支付原告投资本金的处理。
  原告按照约定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和2018年1月4日向白胡子公司支付了货款人民币5万元和30万元。
  另查明,原告和秦进之间通过微信进行联系。(一)2017年12月14日,原告询问秦进何时开业,秦进表示下周开业。(二)2018年4月13日,原告询问上海中心店(怎么)还关着?秦进表示这个月会确定下来。2018年4月24日,原告表示上海中心(店)还在停运。(三)2018年5月2日,原告询问“可以退我款吗”,秦进表示“如果你确定退出,可以的。”2017年5月14日,原告要求尽快处理退伙事宜。秦进回复“好的亲”。2017年5月17日,原告称买房子需要资金。秦进回复会尽快,会按照一定的收益率补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向秦进催讨。
  再查明,被告白胡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为秦进(兼任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往来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双方约定,如系争店铺开业六个月后未能实现盈利,原告可选择在开业后第7个自然月内提出按照投资本金退出合作。2018年5月,被告秦进作为被告白胡子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也承诺将投资款返还原告,并承诺“会按照一定的收益率补给原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白胡子公司返还投资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胡子公司辩称不知道是否归还过投资款,但没有提交归还原告投资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白胡子公司向原告归还过投资款。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白胡子公司的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为秦进。两被告无法证明白胡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秦进自己的财产,原告要求秦进对白胡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马妮莹与被告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旗舰店合作协议》;
  二、被告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马妮莹投资款35万元;
  三、被告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妮莹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秦进对被告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白胡子大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秦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杨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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