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威,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503/02-B室。
法定代表人:钦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威与被告上海亿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被告上海亿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威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500元;2.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入职被告,签署过四份期限连续的固定期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被告未按规定履行故应自第三次签署固定期限合同之日即2018年3月起至解除之日按月支付共15个月的二倍工资。被告经营不善拖欠工资致原告因此被迫离职,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上海亿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双方自愿签署四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从未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现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并非因被告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实际系提前30天自行申请离职,被告因经营亏损致迟延支付员工两个月工资,期间及时向员工做出说明并诚挚道歉,同时积极向第三方借款筹措资金发放工资,故在迟延发放工资一事上并无主观恶意,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2019年7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2018年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请求。仲裁委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杨劳人仲(2019)办字第1021号裁决书,不支持原告全部请求。原告不服遂起诉,作本案诉请。
2.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入职,签订过四份固定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岗位为开发工程师,月工资25,000元。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离职。
3.被告于每月10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2019年5月10日,被告未照常支付员工4月份工资,原告遂于同年5月23日向被告发送邮件催要工资,并言明如25日前仍无法解决,将于5月27日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同日随后,被告向员工邮件发送《告员工书一》载明,因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慧云股份对东方金融(即上海东方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委托”管理,并对未按时发放员工4月薪酬表示歉意,将尽快予以解决。5月24日,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言明“由于一些现实因素,本人及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过慎重考虑,被迫提出离职申请。”同日,被告向员工发送邮件,列明2019年4月工资发放计划,即5月30日发放4月工资总额的50%、6月6日发放另50%。5月30日,被告按计划发放了4月工资的50%,剩余部分实际于6月10日发放。6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邮件言明“由于公司5月份和去年绩效奖金迟迟未发放的问题,如公司6月28日仍无法发放5月份工资和2018年绩效工资,鉴于此前已提出离职申请,本人将于7月1日起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被告于7月8日向原告发放了5月份工资及奖金6183.34元,于7月10日正常发放了6月份工资。
4.审理中,被告提供《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证明公司经营亏损情况,并提供《企业借款合同》证明因经营亏损,对外借款发放工资,不存在恶意拖欠。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关于经济补偿金之争。原告因被告迟延支付工资而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此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但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出现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后,一是向员工做出说明并道歉,二是对外借款发放工资,迟延发放的4月、5月工资最迟于2019年7月时已付清,6月工资正常发放,综合考虑迟延时间、双方沟通等,被告并无故意拖欠工资的恶意,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倍工资之争。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威要求被告上海亿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马威要求被告上海亿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敏蔚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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