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芬、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违约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7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印华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富强园二期14-4-602号房屋所有人,陈印华于2013年4月26日死亡,被告为陈印华的继承人。经秦皇岛市纵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2条约定该房价款37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即将2万元定金交给被告;第4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原告在该房屋办理过户当日付给被告全款;第6条第6款规定”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第8条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该房屋原房主已经死亡,甲方(被告)负责45天内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到原房主妻子关锦艳名下,甲乙双方再将其过户;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费用、过户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约定的过户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向被告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遭到被告的拒绝。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在收取了原告购房定金后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故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原告违约金。
被告陈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承认原告马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马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马某主张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陈某亦同意解除,故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原告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又约定原、被告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370000元)的10%作为违约金。本案庭审中被告陈某承认违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陈某因违约应当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即37000元;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解除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定金20000元。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违约金37000元。
四、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胜华
书记员: 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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