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宁宇,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虹,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骏,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藤稷,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马宁宇与被告龚藤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马宁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宁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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