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宇鹏,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福海,男,194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静,女,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丁伟钧,男,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瑾,女,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力雄,男,1956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王巧喜,男,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徐磊,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蓓,女,1977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党小丽,女,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小英,女,195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孙和泰,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张卫萌,女,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朱春爱,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王黎,女,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燕重刚,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琍,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许诺,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于丽男,女,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贺光清,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告:路国顺,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世虎,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戴佳成,男,199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高得云,女,194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原告:王文政,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郑智钰,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吕洪,女,195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万玲玲,女,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万兵杰,女,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郭德彪,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汤强伟,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殷淑芬,女,195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童仁,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文,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桂花,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范兵,女,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立,男,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宇琴,女,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许新国,女,195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丁宝芬,女,194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陈绮清,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林敏光,男,1960月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黄明进,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白菱,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
原告:颜新国,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杨启沪,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潘志贤,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述列明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义,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列明的原告诉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涉及案号为(2020)沪74民初631号、(2020)沪74民初632号、(2020)沪74民初633号、(2020)沪74民初634号、(2020)沪74民初635号、(2020)沪74民初636号、(2020)沪74民初637号、(2020)沪74民初638号、(2020)沪74民初639号、(2020)沪74民初640号、(2020)沪74民初641号、(2020)沪74民初642号、(2020)沪74民初643号、(2020)沪74民初644号、(2020)沪74民初645号、(2020)沪74民初646号、(2020)沪74民初647号、(2020)沪74民初648号、(2020)沪74民初649号、(2020)沪74民初650号、(2020)沪74民初651号、(2020)沪74民初652号、(2020)沪74民初653号、(2020)沪74民初654号、(2020)沪74民初655号、(2020)沪74民初656号、(2020)沪74民初657号、(2020)沪74民初658号、(2020)沪74民初659号、(2020)沪74民初660号、(2020)沪74民初661号、(2020)沪74民初662号、(2020)沪74民初663号、(2020)沪74民初664号、(2020)沪74民初665号、(2020)沪74民初666号、(2020)沪74民初667号、(2020)沪74民初668号、(2020)沪74民初669号、(2020)沪74民初670号、(2020)沪74民初671号、(2020)沪74民初672号、(2020)沪74民初673号、(2020)沪74民初674号、(2020)沪74民初675号、(2020)沪74民初676号、(2020)沪74民初677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上述列明的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宇鹏、刘福海、秦静、丁伟钧、李瑾、陈力雄、王巧喜、徐磊、陈蓓、党小丽、蔡小英、孙和泰、张卫萌、朱春爱、王黎、燕重刚、李琍、许诺、于丽男、贺光清、路国顺、朱世虎、戴佳成、高得云、王文政、郑智钰、吕洪、万玲玲、万兵杰、郭德彪、汤强伟、殷淑芬、童仁、陈文、陈桂花、范兵、陈立、王宇琴、许新国、丁宝芬、陈绮清、林敏光、黄明进、张白菱、颜新国、杨启沪、潘志贤撤诉。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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