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贵,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山县环玉玩具厂,经营场所江西省玉山县樟村镇。
经营者:马宝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扬阔,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审被告:童图鑫,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上诉人马宝贵、上诉人玉山县环玉玩具厂(以下简称“环玉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渡公司”)、原审被告刘扬阔、原审被告童图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第17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宝贵同时也是上诉人环玉玩具厂的经营者、被上诉人唯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蒋天辰、原审被告刘扬阔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童图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宝贵与环玉玩具厂共同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000元,逾期利息按180,000元以月千分之六计算,从2016年5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不承担律师费11,25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12月28日,上诉人马宝贵因企业急需资金周转经别人介绍与上饶钱生钱公司负责人孙晓东联系,后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钱生钱公司由孙晓东安排人员办理了借款。因上诉人马宝贵生产经营困难,孙晓东对上诉人马宝贵讲“…你只需再还三期贷款就行了,并且将钱还到我指定的个人卡上,到时我要帮你在总部运作,…”。上诉人马宝贵通过其老婆的银行卡、自己的微信、给现金等方式支付孙晓东七万余元,希望法院能调查孙晓东并调查相关案件事实。2、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本案判决书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但是该时间正好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调解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
唯渡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关于本金利息的陈述均不符合事实。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刘扬阔述称,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认可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刘扬阔是担保人参与诉讼,孙晓东是马宝贵借款的经办人,一审法院没有调查孙晓东身份以及借款相关事实,程序违法。希望二审法院将孙晓东传唤到庭调查相关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童图鑫未发表意见。
唯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马宝贵偿还借款本金225,000元;2、马宝贵支付逾期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3、马宝贵承担律师费11,250元;4、环玉玩具厂、刘扬阔、童图鑫对马宝贵上述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唯渡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马宝贵支付逾期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深圳钱生钱公司为“钱升钱理财”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方(网址为www.qianshengqian.com),该平台注册会员需签署“钱升钱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约定如下内容:
本协议是钱升钱个人会员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个人会员须接受本协议条款否则无法使用钱升钱平台提供的服务,个人会员一经注册或使用钱升钱服务视为对协议条款的接受。
关于“钱升钱服务”,该协议载明:钱升钱平台向个人会员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包括交易信息发布、提供交易管理、提供客户服务等;……
关于“授权钱升钱转让权益条款”,协议载明: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30天或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等恶意行为时,会员们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权益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转让以深圳钱升钱公司确认为准,转让款由上海乾生乾公司根据其能力或实际追索情况支付,不作任何要求(包括不提前支付任何费用)。借款人认可上述债权/权益转让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不需出借人/债权人通知,也不需深圳钱生钱公司或上海乾生乾公司通知。
2015年12月28日,马宝贵(作为甲方一)、环玉玩具厂(作为甲方二)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作为乙方)、上海乾生乾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融资借款金额”,该合同2.1条、2.2条载明:甲方一和甲方二作为共同融资主体通过乙方及其平台向出借人融获资金。以甲方一作为借款人,由甲方二作为担保人。甲方的意向融资借款金额为330,000元,其中30,000元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收利息。甲方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马宝贵;收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饶赣东北支行。
关于“资金利息率”,该合同2.3条、2.4条、2.5条载明:甲方同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融资借款利息利率为每月0.6%,每月28日前向出借人支付融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款总期数为12期。甲方承诺按等额本息方式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月应偿还金额为26,800元。若甲方任何一期款项未如期支付,则被视为违约,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包括未到期借款)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之日为止。
关于“服务费”,该合同2.7条载明: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照借款本金的6%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8,000元,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丙方指定收款账户。
关于“还款方式”,该合同2.8条载明:甲方授权乙方每月在甲方指定银行卡内划扣当月应还借款。若因代扣系统原因或其他非本人原因导致划扣款项不成功的,甲方必须于应付款当日或应还款当日后2个自然日(不包括还款日)内主动将全部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账户名,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吴中支行;账号,XXXXXXXXX。
关于“债权转让”,该合同2.10条载明:甲方同意并确认,出借人可自行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债权或权益转让给乙方的其他注册用户或乙方确认的第三方;该等债权或权益转让通知只需要乙方确认即生效,无需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对此提出异议或抗辩。
关于“垫付条款”,该合同5.6条载明:在甲方逾期还款时,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乙方选择先行垫付甲方应偿还给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和保证金(下称“垫付的借款本息”),丙方在向出借人进行垫付的同时,即刻自动取得出借人对甲方的相应债权及其他权利,同时出借人在此授权乙方或丙方可以视情况(必要时)将垫付等相关事项通知甲方,此后甲方应当直接向丙方偿还垫付的借款本息,并按照本协议向丙方支付垫付服务费用和逾期违约金……
关于“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该合同第8条载明:根据担保人出具的《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由该保证担保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关于“违约责任”,该合同9.1条载明:甲方存在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和《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于通知发出日或通知记载的其他日期时全部提前到期,甲方应在该等提前到期日偿付其未偿之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1)《借款合同》项下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或连续逾期二期以上;或累计逾期达到三期以上;……9.2条载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的费用、交通费等)……
关于“其他事项”,该合同11.3条载明,甲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同时表示甲方对《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内容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甲方应按《借款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后马宝贵(作为乙方)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作为丙方)、上海乾生乾公司(作为丁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中关于借款的相关约定与上述《融资服务协议》一致。
2015年12月28日,深圳钱生钱公司基于上述借款通过钱升钱平台进行线上匹配,由案外人陈永椿、王燕作为出借人向马宝贵提供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00元和100,000元。深圳钱生钱公司在扣除了融资服务费18,000元后于当日分6笔向马宝贵转账发放借款,金额共计282,000元。
同日,马宝贵出具《借款额及还款计划确认书》,明确借款本金为30万元,分期月数为12个月,每月利率为0.6%,还款日为每月30日。
环玉玩具厂、刘扬阔、童图鑫于2015年12月28日出具《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为马宝贵自2015年12月28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在最高余额33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催收的费用、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马宝贵在借款发放后,分别于2016年1月28日、2月28日、3月28日归还26,800元,尚余借款本金225,000元未归还。
深圳钱生钱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9日、6月12日、6月25日向出借人陈永椿偿付款项共计231,366.55元;于2016年6月25日分2笔向出借人王燕偿付款项共计100,000元。
2017年6月8日,深圳钱生钱公司与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全部转让上海乾生乾公司公司。2018年6月11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唯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唯渡公司。2018年6月15日,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共同向马宝贵、环玉玩具厂、刘扬阔、童图鑫在合同中确认的地址以EMS方式邮寄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深圳钱生钱公司根据约定及授权将本案系争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唯渡公司基于与上海乾生乾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受让前述债权,并告知直接向唯渡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上述EMS均被签收。
唯渡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11,250元。
一审审理中,唯渡公司自愿将各类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低至年利率24%。
一审审理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马宝贵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及环玉玩具厂、刘扬阔、童图鑫出具的《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均合法有效,马宝贵等人均应按约履行。关于债权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进行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本案中,深圳钱生钱公司代马宝贵向出借人偿还了借款,并基于双方约定就该代偿行为取得债权,于法有据。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就其债权转让行为均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一审法院认为唯渡公司取得债权合法有效,马宝贵等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承诺向唯渡公司履行义务。
关于剩余借款本金,马宝贵主张,其在正常还款期间,案外人“上饶深圳钱生钱公司”经理孙晓东要求将借款还至其个人名下账户,马宝贵先后以现金、微信支付方式共计向孙晓东及其配偶支付70,000余元,故上述款项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唯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融资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约定,涉案借款的还款方式为马宝贵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每月在其指定个人银行卡内划扣当月应还借款。马宝贵主张孙晓东为深圳钱生钱公司工作人员,其系应孙晓东要求改变还款方式,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该节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深圳钱生钱公司就变更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唯渡公司提供的还款明细,一审法院认定马宝贵应向唯渡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25,000元。
关于逾期利息,马宝贵自2016年4月28日起还款逾期,唯渡公司主张自2016年5月2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且自愿将利息计算标准调低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该笔费用系唯渡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双方亦就该笔费用在《融资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中予以约定,金额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唯渡公司要求马宝贵承担律师费11,25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环玉玩具厂、童图鑫、刘扬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马宝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马宝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000元;二、马宝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马宝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1,250元;四、玉山县环玉玩具厂、刘扬阔、童图鑫对马宝贵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玉山县环玉玩具厂、刘扬阔、童图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清偿部分向马宝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计3,360元,由马宝贵、玉山县环玉玩具厂、刘扬阔、童图鑫共同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银行流水单,希望证明已归还六期还款,其中三期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后面三期是打入孙晓东的个人账户,银行流水单均为复印件。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一审中可以提供但未提供,因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为配合法院事实调查陈述意见为,孙晓东不是被上诉人公司员工,双方借款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有付款账号,上诉人马宝贵擅自把钱打给不属被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被上诉人不知情,也不认可。本院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已归还涉案欠款共6期金额,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马宝贵、上诉人环玉玩具厂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已约定还款账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马宝贵已与被上诉人之间就还款账号变动为案外人个人账户达成合意,因此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还称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但经审查,一审法院并无程序违法之处,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宝贵、上诉人环玉玩具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0元,由上诉人马宝贵、上诉人玉山县环玉玩具厂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 倩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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