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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辉与陈沈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广辉,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沈锋,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锋,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渊卿,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广辉因与被上诉人陈沈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广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张 煜

审判员:徐  庆

书记员:丁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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