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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与上海普飞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郝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马康,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异,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雯姣,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郝卫国,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上海普飞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沈静,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马康与被告郝卫国、上海普飞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沈静、上海普飞可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康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郝卫国、上海普飞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沈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马康以保证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郝卫国、上海普飞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沈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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