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延青,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小华,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马延青与被申请人郑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延青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小华银行存款934,3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延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小华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22幢18号505室和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22幢20号1层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延青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翟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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