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与国科某某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涛,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科某某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微纳传感网国际创新园B楼。
法定代表人:孙华,董事长。
被告: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华师园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虹杰,董事长。
第三人:李虹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5********。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国科某某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虹杰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马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涛

书记员: 魏凤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