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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引花与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马引花,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荣敏。
  被申请人: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荣敏。
  被申请人:上海鸿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松。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
  申请人马引花与被申请人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鸿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鸿宝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鸿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币1,2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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