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引花,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荣敏。
被申请人: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荣敏。
被申请人:上海鸿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松。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
申请人马引花与被申请人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鸿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鸿宝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荣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鸿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币1,2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