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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上海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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